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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智慧法院的理论与实践在线研讨会综述


编者按

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年来,创新实践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在多元化纠纷解决及智慧法院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高的成就。下一步如何提高在线诉讼及智慧法院建设水平并赋能法院工作,愈发成为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重要议题。值此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周年之际,多位专家学者齐聚线上,共话“在线诉讼”与“智慧法院建设”相关议题。现将专家学者在研讨会上的交流发言摘登,以飨读者。





2020年8月15日上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主办,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承办的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三周年系列活动之智慧法院的理论与实践在线研讨会正式举行。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段厚省以及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助理(交流)、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侍孝祥主持。受新冠疫情影响,本次研讨会利用钉钉APP线上进行,并通过哔哩哔哩网站(B站)实时直播,同时在线参会人数达1000余人。




欢迎致辞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  

杜前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秘书长杜前向各位专家学者及参会人员致欢迎辞。杜前院长从智慧审理、智慧执行、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方面介绍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的成就,并希望本次会议能为更好推动智慧法院建设多多提出建议。接下来,研讨会进入主题报告阶段。本次研讨会共分为上半场和下半场。上半场的主题为“在线诉讼的兴起及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前景”。下半场的主题为“电子诉讼程序问题”。


上半场


在线诉讼的兴起及我国的发展现状与发展前景


主持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福华


研讨会上半场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福华主持。本环节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一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翠,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张兴美分别以“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中的人权保障”、“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与路径”、“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与路径”为主题作了精彩的报告。



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中的人权保障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高一飞


尽管我国部分地区在刑事在线庭审方面也较早进行了创新与实践,但刑事在线庭审在全国范围内并未取得普遍适用。多数法院均是在疫情期间基于防控需求才敲响了“刑事远程庭审第一锤”。

法庭上的到场权是刑事被告的基本人权。其中应当强调的是在线庭审和缺席审判是两回事,在线庭审同样保障被告人出席审判,只是出席的方式不同而已。所以,在线庭审是到场的一种新形式,讨论在线庭审问题,本质上就是讨论在线庭审在实现审判公正、保障司法人权方面能否达到诉讼参与人“出席真正现场”情况下效果的问题。

在线庭审对刑事司法人群产生影响。首先,视频出庭降低了被告与控审双方的互动质量;其次,视频出庭使得被告人与辩护人之间存在联系障碍;最后,视频出庭影响被告质证能力和法庭质证效果。

借鉴刑事在线庭审中司法人权保障的域外经验,我国在刑事在线庭审中保障司法人权有四个方向:第一,限制在线庭审的适用范围;第二保证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第三,完善在线庭审的技术支持;第四,建立专门远程刑事法庭。


智慧法院的建设重点及前景展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翠


从中德对比的角度出发,可发现我国法院民商事案件近年来数量的激增,因此,中国司法目前需要解决的是如何避免纠纷。对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首先,在预防纠纷方面,中国的改革可以借鉴德国的督促程序,对进入法院的案件进行过滤。其次,在纠纷解决方面,可以采取电子替代纠纷解决的方式(ODR),把不需要法院审判的案件留在法院外部。

智慧法院发展进程是从实体法院到智能法院:具体言之,是由在线法院(机机联网)发展到智慧法院(人机合作)再到智能法院(脑机交流)。

我国电子诉讼改革的三个方向为:第一,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清楚的合同纠纷,引入电子督促程序;第二,对于可以上诉的简单纠纷,采用电子速裁程序;第三,对于一些较为复杂的纠纷,采取电子准备程序。


电子诉讼制度建设的观念与路径


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张兴美


关于如何建设电子诉讼,首先要关注电子诉讼这个概念,电子诉讼是指依托信息技术,实现起诉与受理,审前准备、开庭审理、执行等诉讼程序,是一种诉讼主体之间法律交往方式的线上再造。

有几个相关概念需要我们厘清,以此明晰电子诉讼的研究范畴。首先,第一组概念电子诉讼和在线诉讼。电子诉讼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和沿革性。在线诉讼是电子诉讼目前最核心、最集中的表现方式。其次,第二组概念电子诉讼和智慧法院。如果说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智慧法院的话,电子诉讼可以作为智慧法院外部建设的一个方面。狭义的智慧法院,它是以法院为对象的智能化建设,其首要目的是实现科学化的审判管理。但是电子诉讼是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诉讼实施权共同作用的线上平台和运行机制建设,它不是一个单向性的关系,是一种多元的主体关系。它的建设对象也具有一定的封闭性。最后,第三组概念电子诉讼与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秉持的是“涉网案件网上审理”的二元作业方式,这一特点使得互联网法院和电子诉讼发生了一定的脱离。电子诉讼不局限在涉网案件。两者只是在涉网案件的诉讼方式上有交叉,除了这个领域之外,互联网法院和电子诉讼会有不同的问题意识和思考方向。

如何搭建电子诉讼的基本框架?需要回归诉讼的轨道。首先是要树立以当事人为中心的建构理念,即强调当事人相对于法院的程序主体性,电子诉讼的制度建设应当以当事人为主体导向,为当事人服务。此外,就建构原则而言,在电子诉讼的制度建设中,必须要更加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就建构标准而言,电子诉讼它是对线下诉讼的线上再造,那么再造就应当以线下诉讼程序为参照,遵循功能等值原则,对诉讼程序作精细化再思考。

总体来看,我国电子诉讼是一个全流程、大格局建设,需要不断深化研究,实现电子诉讼制度建设不断升级。


评议环节


评议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学在


互联网、智能法院、远程审理的建设,是技术发展、社会发展的大趋势。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活动要与技术结合起来。如何将技术与法院建设结合起来需要下一步继续探索。

在线庭审确实会对人权方面有所影响。在线庭审的适用上有所限制对被告人人权保障是有必要的。在线庭审对诉讼的影响,相对于民事诉讼方面,在刑事诉讼方面更突出。目前实践中在线庭审在刑事方面应用比较少。

在德国,督促程序使用非常多,甚至超过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由于各方面原因,国内的督促程序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今后如何加强电子督促程序的适用是很重要的努力方向。国内关于电子诉讼,基本上还是处在在线法院这个阶段,以后将会发展到什么程度目前还很难预测。

电子诉讼与在线诉讼、智慧法院、互联网法院概念之间的关系要有很好地澄清,便于理解电子诉讼相关的程序问题。当事人为中心与当事人主义是不同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等权利。当事人选择适用远程庭审与法院强制适用有差别,是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电子诉讼仍然贯彻了直接言词原则,但若当事人不愿、不便、不能接受电子诉讼时,应当保证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下半场



电子诉讼程序问题




主持人: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峰


研讨会下半场由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峰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哲玮,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史明洲,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赵蕾分别以“互联网法院管辖问题探讨”、“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治理”、“在线调解问题探讨”为主题作了精彩的报告。


互联网法院管辖问题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哲玮


现行互联网法院的十一类管辖范围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确定。第一个问题在于互联网法院是否专门法院,因此其管辖的性质究竟是专门管辖,抑或是集中管辖。这一问题将涉及互联网法院管辖与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等制度的衔接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现行十一类管辖范围如何解释?比如如何解释“电子商务平台”,厂家平台是否算作电子商务平台。再如,“网络购物合同”的范围如何确定?又如,第一类管辖范围是否仅限于合同案由项下的纠纷,抑或与合同有关的侵权、不当得利、物权纠纷是否算作该类纠纷。

第三个问题是,确定互联网法院管辖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还是为了提高网络治理的能力。便民和治理两者可能存在冲突,甚至可能完全矛盾。在二者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可能就难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来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未来改革互联网法院管辖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互联网法院的性质应明确为专门法院;(2)互联网法院的级别一定需要提高,才能发挥网络治理的功能;(3)互联网法院的员额人数需要配合增加,方能应对互联网案件不断增加的时代趋势;(4)互联网法院的管辖案件应当定位为解决包括刑事、行政程序在内的涉网精品案件,在电子诉讼程序探索基本完成后,普通案件可以交给普通法院的互联网法庭解决;(5)互联网法院在具体诉讼程序上适用应当逐渐从特别走向一般,也即另起炉灶,形成中国的电子诉讼程序法,从根源上解决包括管辖在内的程序问题。

所有的创新都是在规则边缘的来回试探,互联网法院的规则改革要跟随互联网的迭代速度快速进行,跟上时代发展。


区块链时代的司法治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助理教授、硕士生导师 

史明洲


第一,关于区块链的本质。区块链是一种电子数据结构,它是一种基于共识机制形成的难以篡改的电子记录。共识机制(关于过程的共识)、难以篡改(难以篡改不是无法篡改)、电子记录(替代纸质记录)三个条件共同组成区块链的本质特征。区块链之所以重要,关键在于它是电子形式的记录工具,区别于人的记忆记录与书面的记录,实现大量记录、容量无限、难以篡改且回溯成本低。

第二,关于区块链的现实或可期待的现实。在司法应用方面,区块链存证已成为现实,低成本、高效率的可信存储已被广泛应用。除此之外,还包括利用了区块链技术召开破产债权人会议。区块链技术还有时空压缩功能,表现在法定数字货币领域,比如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另外,在工程管理、信用传导方面也有很强的应用性。

当然,区块链应用有三个需要警惕的方面:第一,宣称区块链可以彻底防篡改;第二,宣称单纯依靠区块链可以实现实体产品的防伪;第三,宣称区块链可以凭空创造出价值。

最后关于区块链的未来展望。区块链与要其他技术协同发挥作用。或可用于债权行为可视化系统,该系统有链接、联动和公示三个基本要素。链接是指经济世界的一次次法律行为被想象成是一条条首尾相连的“锁链”,链接着两个或者多个社会主体;联动是指锁链网的内部是动态化的;公示指由“锁链”链接起的社会系统可视为一个大的区块链系统,每个社会主体都是一个区块链系统的节点,可以通过共同维护的账本对系统内链接与联动的信息进行查阅。在可视化系统下,每个人都拥有了“上帝的视角”。


在线调解问题探讨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赵蕾


在线调解既是全球ODR(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智慧法院建设的重要一环。中国在线调解的兴起与发展具有非常明显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特征。从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15条首次规定了在线调解;到2017年2月在线调解在全国6个高级法院和上海海事法院进行试点,再2018年2月28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正式上线……在最高法院的顶层设计与政策推动之下,中国在线调解一年一个台阶,发展迅猛。截止2020年8月14日下午14:00,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入法院2840家,在线调解案件737万件,调解成功率51%,成效非常显著。在线调解在各地实践中也根据实际需求,开发了各种适合不同应用场景、便于当事人、解决在线调解痛点的产品与功能,主要包括:(1)增加智能分案功能;(2)优化风险预测功能;(3)上线证据的智能核验系统;(4)智能合约的司法应用;(5)一码解纠纷小程序。不过总体来说,根据纠纷解决的三角形理论,现阶段的在线调解主要还是在方便快捷方面下功夫,对于增强当事人对于在线调解的信任和提升在线调解的专业化还不够;根据全球ODR发展阶段来说,我国在线调解主要还是集中在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自动化、智能化发展略有不足。

在线调解是一种科技与调解之间的博弈,一方面科技“赋能”当事人的自治,另外一方面科技也会“干预”当事人的自治。在线调解对传统调解的自愿性、保密性、合法性有不同程度的挑战,设计和优化在线调解制度也应该进行适度重构。第一,调解本质上是一个合意型的纠纷解决。调解程序的选择以及调解合意的达成均以当事人的自愿性为重要前提。在线调解使用中对调解程序的自愿性多少构成了挑战。第二,在线调解缺乏法律层面的支持,合法性也受到不少质疑。第三,在线调解对调解保密原则是“重灾区”,也是今天讨论的重点。因为在线调解全程录音录像,数据全程留痕,在线调解的自动解决和智能解决需要数据分析;在线调解预防功能的发展也需要数据挖掘和分析。在今后《在线调解规则》制定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对于用户协议和数据使用的合规,例如要明确在线调解数据收集规则,要规范在线调解数据管理规则等等。综上,在线调解的整体设计框架应当集中于三个方面:流程优化、科技赋能、平台监管。与过去调解法对调解机构规范和管理不同,今后在线调解规范中需要特别注意加强在线调解平台建设与评估,强化平台技术标准与数据的监管等问题。


评议环节


评议人: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段厚省


需要注意把握六个方面的区分定位。要将审判辅助技术发展、改革和程序机制重构相区别;将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与诉讼解决纠纷机制相区别;将非诉程序与争讼程序相区别;将审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相区别;将事实调查与规范论辩程序相区别;将“网上案件网上审”与“线下案件在线审”与“线下案件线下审”相区别。

电子诉讼的目标应该定位到如下几点: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便利群众;保障当事人诉权。

电子诉讼应当坚持一些原则,包括程序方面和技术方面的原则。在程序方面的原则是,要坚持底线(确保功能等质);要坚持增量保障,确保改革带来比过去的程序更好的效果;要坚持保证当事人能够选择程序。在技术方面的原则有四个层面:技术友好原则(易操作)、技术公平原则、技术中立原则、以及防止技术风险。

关于电子诉讼具体的程序,或许管辖、证据、准备程序与非诉程序如何构造、远程庭审的机制构造等相关问题将是未来程序方面研究的重点。


闭幕致辞


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智能

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富平


会议最后,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常务副院长,华东政法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富平致谢辞,并表达了对在线诉讼未来发展的看法。同时高富平教授表示希望能继续为互联网法治领域的研究提供学习、交流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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